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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服刑人员的管辖规定是啥

梅** 重庆-长寿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12 03:02:03 437人阅读

起诉服刑人员的管辖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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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仅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比如被起诉方在服刑,起诉方就可按此选择管辖法院。
(二)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5-10-12 07: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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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服刑人员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特殊规定。若被告被监禁或强制教育,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若双方都被监禁或强制教育,且被告已达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强制教育地法院管。这样规定是为方便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

2025-10-12 06: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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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服刑人员一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起诉服刑人员时,考虑到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特殊情况,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确立了特殊的管辖规则。通常情况下,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服刑人员。但当双方都处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状态,且被告达到一定期限时,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综合考量了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如果在诉讼管辖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者不确定具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025-10-12 04:5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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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服刑人员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特殊规定。通常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综合考量原被告实际情况,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
1.原告起诉服刑人员,应明确自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对应法院起诉。
2.若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需确认被告被限制自由时长,再确定管辖法院。

2025-10-12 04: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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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起诉服刑人员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特殊规则。当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此能方便原告提起诉讼。
(2)若双方当事人都处于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状态,且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达一年以上,此时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这是综合考量原被告实际状况后的规定。

提醒:
起诉服刑人员确定管辖法院时,需准确判断双方所处状态及相关时间,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03:41:1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原告对移送管辖不服的怎么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移送管辖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原告对移送管辖不服的怎么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移送管辖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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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1 13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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