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危险程度增加须是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与订立时情况不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策或费率的情形。
判断时,一是审查危险增加的持续性,短暂偶然变化通常不构成明显增加;二是看危险增加的显著性,即对保险人承保风险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如车辆用途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事故概率大增就属于明显增加;三是基于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和判断标准,考量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见。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因增加的危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被保险人密切关注保险标的状况,一旦发现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加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分析:
(1)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有严格标准,需是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不同情况,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或费率。
(2)判断时要考虑危险增加的持续性,短暂偶然变化通常不构成明显增加。
(3)危险增加的显著性也很关键,要对保险人承保风险有实质性重大影响,如车辆用途改变使事故概率大增。
(4)应以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判断,看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见。
(5)被保险人发现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否则因增加危险导致的事故,保险人可免责。
提醒: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务必及时通知保险人,避免因未通知而在事故发生时无法获赔。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需综合考量多因素,包括危险是合同订立后出现且与订立时不同,能影响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费率。
(二)审查危险增加的持续性,短暂偶然变化通常不构成明显增加。
(三)判断危险增加的显著性,即对保险人承保风险有实质性重大影响。
(四)以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和判断标准,考量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见。
(五)被保险人发现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增加的危险导致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需综合多方面考量。危险增加应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与订立时不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
2.判断时,要审查持续性,短暂偶然变化不算;还要看显著性,即对承保风险有实质重大影响。如车辆从家用变营运,事故概率大增,属明显增加。
3.应按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判断,看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见。
4.被保险人发现危险明显增加,有义务及时通知,否则保险人对相关事故不担责。
结论: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被保险人发现明显增加有通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担责。
法律解析: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要满足一定条件,它应是合同订立后出现且与订立时情况不同,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费率。判断时要关注危险增加的持续性,短暂偶然变化通常不算明显增加;还要看显著性,即对保险人承保风险有实质性重大影响,如车辆用途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会使事故概率大增,就属于明显增加。同时要依据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判断,看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见。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若未通知,因该增加的危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在保险相关事务中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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