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这类程序旨在快速处理非争议性事务,程序性质决定了不适用再审。
(2)原审已达成生效且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案件通常不得再审,不过若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况除外,这保障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债权转让,受让人不能对其申请再审,避免随意打破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4)一般对再审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处理后可再次申请,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
(5)经两级法院复查驳回的再审申请案件,上级法院通常不予受理,避免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
(6)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检察院一般不再处理,维护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提醒:申请再审要注意是否属于上述不得申请的情形,若不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明确这类案件不能申请再审,需接受现有审理结果。
(二)若当事人在原审中达成生效且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若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就不要提出再审申请。
(三)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不能对该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
(四)对再审判决、裁定,一般不能再申请再审,除非是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五)上级人民法院对特定经两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请再审案件通常不予受理,当事人不要盲目申请。
(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当事人不应再次向其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以下六种情况不能申请再审:
1.用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等非讼程序审的案件。
2.原审已达成生效且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的案件,除非调解违反自愿或协议违法。
3.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其申请再审的。
4.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的,除非此前准许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5.上级法院对特定维持原判或复查驳回的再审申请,一般不受理。
6.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
结论: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生效且履行完毕的原审调解案件(特定情况除外)、债权受让人对已转让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请的案件(特定情况除外)、上级法院对特定复查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六种情形有其不得申请再审的依据。对于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其程序特点与诉讼程序不同,不适宜再审;已生效且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调解结果,但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的除外;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可能破坏原有司法秩序;对再审判决、裁定一般不允许随意再次申请再审,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上级法院对特定复查驳回的案件一般不再受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不符合规定。如果遇到与再审申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这六种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是合理且必要的,保障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非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再审会破坏其快捷性;已生效且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在无违法违规情况下应维护其效力;债权受让人对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会扰乱正常债权转让秩序;反复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上级法院对已复查驳回的案件不予受理可避免程序空转;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再次申请易导致程序反复。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在原审中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自身疏忽错过时机。
2.若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要及时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3.债权转让时,受让人需谨慎评估风险,避免因再审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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