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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几年

杨** 湖北-十堰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11 15:30:33 483人阅读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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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司法人员严重不负责,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像重要人员逃脱或逃脱后再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逃脱人员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多人伤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0-11 20: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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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在押人员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量刑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看押在押人员的重要职责,若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就可能构成此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有不同情形界定,不同后果对应不同刑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严格要求,以保障司法秩序和社会安全。如果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1 18: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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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性质恶劣,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惩处。该罪按后果严重程度量刑,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培训,提升其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二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三是加大对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让司法工作人员不敢懈怠,切实履行好职责。

2025-10-11 17: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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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最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
(2)该罪的量刑依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两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前者如致使重要人员脱逃或脱逃后实施新犯罪,后者如脱逃人员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多人伤亡等。

提醒:司法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11 17: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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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定期检查监管设施是否完好,防止因设施问题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二)建立健全的值班和巡查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时刻有人负责,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三)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其能正确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0-11 15:37: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案件(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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