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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起诉费免除责任

潘* 吉林-松原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1 14:52:29 374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起诉费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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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困难可申请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且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符合以下情形可免交: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等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当事人顺利申请司法救助,建议如下:
1.当事人要及时准备书面申请及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司法救助政策的宣传,让更多有需要的人了解相关规定。
3.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正有困难的人得到救助,维护司法救助的公平公正。

2025-10-11 18: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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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若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这是司法救助措施,能保障经济困难者行使诉讼权利。
(2)免交诉讼费用仅针对自然人,有五类情况可免交,涵盖了弱势群体及因特定正义行为受损者等。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这类群体本身经济能力有限,免交费用有助于其维权。
(3)申请免交诉讼费用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这能让法院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免交条件。

提醒:
申请司法救助要如实提供材料,若虚假申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证明材料,案情各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18:2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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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当事人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等,应及时准备书面申请以及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向法院提出免交申请。
(二)若当事人不符合免交但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或减交,同样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司法救助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避免耽误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025-10-11 17: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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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当事人交诉讼费用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不过免交仅针对自然人。
2.可免交的情况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赡养费等费用;低保等困难群体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等受损请求赔偿;其他确需免交的情形。
3.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和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

2025-10-11 16:3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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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司法救助,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符合特定情形可免交,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能正常参与诉讼,赋予了其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权利。不过免交诉讼费用有严格适用范围,仅针对自然人,且需符合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特定费用、特定保障对象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受损索赔等情形。申请时,必须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救助资源合理使用。若在诉讼费用交纳方面存在困难,或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免交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1 16:23: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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