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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前妻和亲友的钱哪个先还

赵** 山西-吕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11 10:52:39 385人阅读

欠前妻和亲友的钱哪个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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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妻和亲友的债权地位在法律层面平等,无还款先后之分。债务清偿顺序,有生效法律文书时按文书执行;均无生效文书,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顺序和时间。
2.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均无担保时,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部分债权有担保,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3.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建议与前妻和亲友坦诚沟通,说明自身经济状况,共同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

2025-10-11 17: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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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律上,前妻和亲友的债权地位平等,不存在还款先后的天然区分。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文书规定时,他们的债权主张具有同等的法律基础。
(2)当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文书内容执行,这体现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3)若都没有生效文书,债务人可以主动与各债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还款顺序和时间,这种协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4)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都无担保,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这保证了公平性。而部分债权有担保时,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提醒:处理债务问题要遵循法律规定,与债权人沟通时务必真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方案。

2025-10-11 16:5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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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责任时,严格依照文书执行还款顺序。
(二)若均无生效文书,债务人主动与前妻和亲友积极协商,确定还款顺序和时间。
(三)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均无担保,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若部分债权有担保,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四)与前妻和亲友坦诚沟通自身经济状况,共同制定合理还款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025-10-11 15:5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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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妻和亲友的债权地位平等,无还款先后区别。
2.若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还款责任,按文书执行;若都无,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顺序和时间。
3.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无担保,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部分债权有担保,有担保的优先受偿。
4.建议和前妻、亲友坦诚交流,说明经济状况,一起制定合理还款计划,避免纠纷。

2025-10-11 14: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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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前妻和亲友债权地位平等,无还款先后之分,债务清偿按生效文书执行,无文书则协商,财产不足时无担保债权按比例受偿,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债权平等是基本原则,前妻和亲友的债权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当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还款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文书内容执行。若都没有生效文书,债务人可以与各债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还款顺序和时间。若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在债权均无担保的情况下,各债权人按比例获得清偿;若部分债权有担保,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与前妻和亲友坦诚沟通,说明经济状况,共同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在债务清偿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1 12:44: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针对您叙述的问题,回答如下: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建议详细情况来电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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