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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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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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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入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胡* 辽宁-阜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11 07:16:37 381人阅读

开设赌场罪入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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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开设赌场行为,要严格控制各项数额,避免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的情况发生。
(二)不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了解本地司法机关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11 13: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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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罪无统一入罪数额标准,司法解释明确,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可认定此罪。

2.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也构成该罪。

3.因各地经济不同,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定本地数额标准,涉嫌此罪要依具体案件和当地实践判定。

2025-10-11 12: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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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设赌场罪无统一入罪数额标准,满足特定情形或特定行为可认定,具体依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可认定开设赌场罪。同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也构成此罪。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时,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遇到涉及开设赌场罪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自行判断案件情况和适用法律,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1 10:5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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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虽无统一入罪数额标准,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情形。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以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均可认定为此罪。

鉴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因此,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
1.司法机关应持续完善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精准界定入罪数额。
2.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各类赌博活动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3.执法部门需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2025-10-11 10:4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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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罪虽无统一入罪数额标准,但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些情形。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同样构成此罪。
(3)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各地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

提醒:
参与开设赌场相关活动风险极大,不同地区入罪标准有差异,若涉及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08:44: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律师观点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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