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价款不确定时,当事人可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若仍不能确定,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依规定履行。
4.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交付期内价格调整,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价涨按原价,价降按新价;逾期提取或付款,价涨按新价,价降按原价。
结论:
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时,可先协商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交付期内价格调整按交付时价格,逾期交付和提取等有不同价格执行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价款不明的情况下,首先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若协商不成,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推导价款。若还是无法确定,一般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价款,若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遵循规定。对于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以及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或付款的情况,都有明确的价格执行规则,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您在买卖合同价款确定方面遇到难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当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时,应按合理方式处理。首先可由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若协商不成,就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价款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则依照规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价款,避免后续纠纷。
2.若价款约定不明,双方应积极沟通,尽快达成补充协议。
3.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要密切关注价格调整情况,按规定执行价格。
4.严格遵守合同交付期限,避免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或付款,以免承担不利价格后果。
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时,当事人可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能灵活解决价款问题。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从合同本身和过往交易习惯中寻找定价依据。
(3)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价款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4)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以此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提醒: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价款条款。遇到价款无法确定的情况,按法定方式处理,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需留意价格调整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事人先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价款。
(二)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
(三)若上述方法都不行,价款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在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或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专业解答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应该居中写标题,介绍答辩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正文的部分需要先写清楚答辩案由,答辩理由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写,这一部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结尾是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的签名和答辩日期。
专业解答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
专业解答《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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