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意同乘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减轻赔偿原则,在非营运机动车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通常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故意是使用人明知行为会致损害还积极追求或放任,重大过失是未尽一般人注意义务,像严重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
2.若搭乘人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
3.为避免此类纠纷,机动车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障自身和搭乘人的安全。搭乘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明显危险行为及时提醒或拒绝搭乘,以降低自身风险。
法律分析:
(1)无偿搭乘也就是好意同乘,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通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好意施惠行为的一定鼓励和保护。
(2)不过,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除外。故意是其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而重大过失包括严重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未履行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的情况。
(3)若搭乘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依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这遵循了过错相抵的原则。
提醒:
机动车使用人应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搭乘人也需注意自身安全,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机动车使用人应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开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严重超速、不酒驾、不无证驾驶等,尽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二)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也需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若自身存在过错,要明白可能会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无偿搭乘也就是好意同乘,非营运机动车出事故致无偿搭乘人受损,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故意指使用人明知行为会致损,还主动追求或放任结果。重大过失指没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像严重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
3.若搭乘人自身对损害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减轻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结论: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一般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除外;搭乘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情况下,考虑到无偿搭乘的特点,在非营运机动车一方担责时,会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也就是明知会有损害后果还积极促成或放任不管,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像严重超速、酒驾、无证驾驶这类没尽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此外,若搭乘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比如未系安全带等,也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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