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仲裁中的事实劳动关系,需综合多类凭证判断,且部分凭证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完整证据链对认定有帮助。
1.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五类凭证,包括工资支付与社保记录、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证言。
2.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与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这三类凭证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若能提供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与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获报酬的关系,能助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日常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等;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妥善保存各类用工记录,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1)认定劳动仲裁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多种可参照的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能体现经济往来,是重要依据。
(2)用人单位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可直接表明劳动者与单位的关联。
(3)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像登记表、报名表等,反映了入职过程。考勤记录则体现劳动者的工作出勤情况。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作为参考。并且部分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劳动者能提供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与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获报酬等关系,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很有帮助。
提醒:
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若证据不足或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者可主动收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二)对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虽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可尝试获取相关材料备份。
(三)将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等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劳动仲裁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凭证:
1.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发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的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
其中,第一、三、四项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若能提供工作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存在管理与报酬关系,利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结论:认定劳动仲裁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多种凭证,部分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助于认定。
法律解析:在劳动仲裁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明确的参照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若劳动者可以拿出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就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很有帮助。这是依据劳动相关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如果在劳动过程中遇到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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