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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不追究责任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诉讼,原告只能是符合条件的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满足前置程序才有权诉讼。
3.执行董事若为股东,是以股东身份而非执行董事身份当原告,单纯执行董事无原告主体资格。
2025-10-11 06: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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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董事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原告主体只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
法律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怠于追责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诉讼。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完成一定前置程序后,才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执行董事若同时是股东,提起诉讼也是以股东身份。所以,仅为执行董事身份,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1 04: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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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董事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怠于追责时,由符合条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原告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定时长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经前置程序后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便执行董事同时是股东,也是以股东身份而非执行董事身份作为原告。
3.建议相关人员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避免以执行董事身份错误提起诉讼。若执行董事有提起诉讼的需求,应先确认自己是否满足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法定条件,再以股东身份按程序进行。
2025-10-11 03:1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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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怠于追责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2)原告主体严格限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需满足一定前置程序,才有资格提起。
(3)执行董事若同时为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股东身份而非执行董事身份。这表明,仅具有执行董事身份,不具备该类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提醒:
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务必确认自身是否满足法定持股条件和前置程序要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02:2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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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执行董事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若执行董事同时为股东,要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需满足一定前置程序后,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企业应加强对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的学习,避免执行董事错误以自身身份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0-11 01:02: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