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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需要一起变动

韩* 贵州-六盘水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10 03:09:56 411人阅读

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是否需要一起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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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原则上会一并变动。依据法律,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通常会随主债权转让。
(2)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里有特别约定,即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随之转让,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3)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不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必要条件,但未经登记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像动产质押未转移占有的情况。

提醒:
在主债权转让过程中,要注意查看担保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同时,为避免风险,建议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或转移占有。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09: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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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债权转让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会随之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
(二)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即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随之转让,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
(三)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对于善意第三人就不具有对抗效力,如动产质押未转移占有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25-10-10 08: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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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通常随之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一般能取得相关从权利,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也会随主债权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2.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转让,就依此约定。
3.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不一定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但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质押未转移占有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5-10-10 07:3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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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原则上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不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可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通常会随主债权转让。不过,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随之转让,那么就按此约定执行。同时,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但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像动产质押中未转移占有,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会受法律保护。如果在主债权转让及担保物权相关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05: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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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原则上会一并变动。因为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依据法律,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2.但存在例外情况,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不随之转让,应按约定处理。
3.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不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要件,不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质押未转移占有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受让人和担保人应仔细审查担保合同约定,明确担保物权是否随主债权转让。
2.受让人若想确保担保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涉及需登记或转移占有的情况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025-10-10 04:09:55 回复

关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当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规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债权受让人不须经过变更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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