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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期间转移资产该如何处理

易** 北京-平谷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0.09 15:43:13 486人阅读

欠款期间转移资产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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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欠款期间债务人转移资产,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申请财产保全、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等措施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不过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同时,债权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提供担保后法院会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若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如果在债务追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21: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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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欠款期间转移资产,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财产保全以及主张法律文书无效等方式维护权益。当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2.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是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行使撤销权,密切关注债务人资产变动,一旦发现符合撤销情形,尽快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按要求提供担保,借助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三是若发现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仲裁转移资产,及时向法院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

2025-10-09 19: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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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在欠款期间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存在知情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便会消灭。
(2)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在提供担保之后,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此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资产。
(3)要是债务人借助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资产,债权人能够向法院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

提醒: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时间和程序要求。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8: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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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法院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

(三)若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转移资产,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10-09 17: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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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人在欠款时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不过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2.债权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法院会对债务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防止资产转移。
3.若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等转移资产,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相关法律文书无效。

2025-10-09 17:06:25 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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