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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解除合同赔偿金给多少

毛* 江西-吉安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09 14:39:13 453人阅读

强行解除合同赔偿金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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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强行解除合同属违约,赔偿金按合同约定或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约定违约金不合理可请求调整,要保留损失证据。
法律解析:
当一方强行解除合同,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约行为。赔偿金的确定有两种方式,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计算方式,就依据合同约定来计算赔偿金数额。若合同未作约定,则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该赔偿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此外,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在此过程中,保留因对方强行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十分重要,这是主张自身权利的有力支撑。如果在遇到合同强行解除的情况时,对赔偿金的计算和主张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7: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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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行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赔偿金确定分两种情况。有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数额;未约定的,应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对于违约金,若约定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建议当事人保留因对方强行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以此在主张权利时提供有力支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7:1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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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强行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其赔偿金确定有两种情况。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计算方式,就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数额。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预先对违约后果进行了约定。
(2)当合同未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时,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该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4)当事人需保留好因对方强行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主张权利时更有保障。

提醒:在遇到强行解除合同情况时,要及时收集损失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7: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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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时,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数额。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其中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四)要保留好因对方强行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用于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0-09 16: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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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行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赔偿金确定分两种情况。若合同有违约赔偿计算方式,按约定确定数额。

2.若合同未约定,要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的损失。

3.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4.要保留对方强行解约造成损失的证据,便于主张权益。

2025-10-09 16:26:0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强迁有两种方式: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已取消。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申请,由人民实施的强迁。目前行政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之外的其他非法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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