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汉沽区法律咨询 > 汉沽区工资福利法律咨询 > 最低工资有哪些标准形式

最低工资有哪些标准形式

黄* 天津-汉沽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09 04:26:24 379人阅读

最低工资有哪些标准形式

其他人都在看:
汉沽区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汉沽区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最低工资标准有月和小时两种形式,分别对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需支付月最低工资标准报酬,这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所需。
(2)非全日制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以小时计酬,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还要考虑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以合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

提醒:
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应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若发现未达标准可维权。不同就业形式对应不同标准,建议咨询以明确权益。

2025-10-09 10:33:02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要确保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时,不得低于该标准支付工资。
(二)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意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
(三)在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5-10-09 08:54:17 回复
咨询我

1.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月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全日制就业者。只要在法定或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单位就得按此标准支付报酬。

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通常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4.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单位缴纳的社保费,以及与全日制人员在工作各方面的差异。

2025-10-09 07:49:5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最低工资标准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月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就不能低于此标准。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这类劳动者工作时间相对灵活,平均每日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在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如果劳动者对自己的工资是否达到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06:03:50 回复
咨询我

1.最低工资标准分月和小时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报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这类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
2.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还要适当考虑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等方面的差异。
3.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05:46:30 回复

解答如下,导读: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要件如下:(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责任编辑:g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是什么这些最低的公正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简易程序的举行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形态一样,要解决控辩双方之间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就必须通过诉讼过程,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拥有基本的防御机会,从而对国家司法裁判的结局产生真正的信服。否则,刑事诉讼就会变成单纯的治罪活动,并且因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被迫地承受一种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不难想象,被告人是很难对诉讼程序及其结果表示真正的信服和尊重。相反如果在审判前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也征求了诉讼机关的意见,在取得控辩双方同时同意的前提下启动简单程序,不论结局如何,被告人都可能对自己的选择的结果而自愿接受。第二,在简单程序中应尽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简易程序是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而很大多数被告人又不精通法律,不了解该程序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尤其是不一定了解简易程序的启动,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成为被告人十分重要的程序保障。第三,在被告人明确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其防御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简易程序尽管会使被告人的防御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被告人提出了诸如提供证据、传唤证人、停止审理以准备辩护等方面的要求,法庭应当允许。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设计应当具有一定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