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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且无劳务合同怎么办

王* 上海-浦东新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08 18:09:07 428人阅读

拖欠工资且无劳务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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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依旧受法律保护。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就能依法维权。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

维权途径如下: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2.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需加付赔偿金。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诉讼。
4.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8 22: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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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即使没有劳务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2)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需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20: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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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务合同,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二)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三)投诉: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

(四)仲裁与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五)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0-08 20: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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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使没有劳务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权益就受法律保护。可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作为证据。
2.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拖欠工资。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
3.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对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4.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需每月付两倍工资。

2025-10-08 19:1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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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劳务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可通过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追讨拖欠工资,且符合条件可获双倍工资。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即使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就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此外,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8 18:21: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009年8月26日,董某某应聘于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尽管董某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放心保)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董某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董某某。2013年11月5日,董某某将该公司诉至。2013年11月29日,沈北新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某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董某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审判结果】未签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认为,原告董某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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