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中,即便无病历,原告也有多种举证途径。可收集检查检验报告、缴费凭证等就诊资料,证明与医疗机构的服务关系。
2.寻找一同就医的家属、朋友或其他患者提供证人证言。
3.若因医疗机构原因致病历缺失,可推定其有过错。
4.申请医疗鉴定,由鉴定机构综合判断。
5.收集与医疗机构人员的微信、电话等沟通记录,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医疗纠纷中原告无病历也能通过多种方式举证维权。
法律解析:
在医疗纠纷里,病历并非唯一的举证资料。原告可收集检查检验报告、缴费凭证、挂号单等就诊资料,以此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及接受过相关检查。同时,一同就医的家属、朋友或其他了解情况的患者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若因医疗机构未提供或遗失病历等自身原因导致病历缺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原告还能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会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此外,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也能证明医疗过程及沟通情况。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且不知如何举证维权,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原告无病历在医疗纠纷中仍有多种举证途径。即便没有病历,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及医疗过程,若因医疗机构致病历缺失还可推定其有过错。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其他就诊资料,像检查检验报告、缴费凭证、挂号单等,以此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和接受过检查。
-寻找证人,如一同就医的家属、朋友或其他了解情况的患者,让其提供证言。
-因医疗机构原因致病历缺失时,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由鉴定机构综合判断。
-收集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证明医疗过程及沟通情况来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在医疗纠纷里,病历并非是唯一的举证材料。其他就诊资料如检查检验报告、缴费凭证、挂号单等,能从不同角度证实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以及接受过相关检查,这些材料在举证中具有重要价值。
(2)证人证言同样是有效的证据形式。一同就医的家属、朋友,或者了解情况的其他患者所提供的证言,能从旁佐证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3)若医疗机构存在未提供或遗失病历等导致病历缺失的情况,法律可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原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会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判断。
(4)原告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像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能直观反映医疗过程及双方沟通情况,对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提醒:不同医疗纠纷情况差异较大,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和关联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原告无病历可收集检查检验报告、缴费凭证、挂号单等就诊资料,以此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和接受过相关检查。
(二)寻找一同就医的家属、朋友或其他了解情况的患者提供证人证言。
(三)若因医疗机构原因致病历缺失,可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原告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
(四)收集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沟通记录,证明医疗过程及沟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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