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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者的债务由谁负责承担

张* 上海-嘉定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8 15:35:01 405人阅读

去世者的债务由谁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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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去世者的债务承担分多种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方连带清偿,个人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可自愿超遗产价值偿还,放弃继承可不担责,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偿债后归国家或集体。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性,所以生存一方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去世者的个人债务,遵循限定继承原则,即仅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有自主选择权,若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予以认可。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就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负责。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会先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果大家在遇到去世者债务承担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8 19: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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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世者的债务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生存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自愿超遗产价值偿还法律不禁止,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剩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明确债务性质,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通过债务产生时间、用途等判断。
-确定遗产范围和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保障债权人与继承人合法权益。
-继承人应谨慎决定是否放弃继承,综合考虑债务情况和自身经济状况。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相关部门应规范处理流程,确保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处置合法合规。

2025-10-08 17: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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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向生存方主张全部债权。
(2)个人债务方面,若为去世者个人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例如遗产价值10万,债务15万,那么最多用10万遗产偿债。不过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法律并不禁止。
(3)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4)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提醒:处理去世者债务时,要先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继承人决定是否继承遗产时,应考虑债务情况。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6: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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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生存方偿还全部债务。
(二)若为去世者个人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例如遗产价值10万,债务15万,最多用10万遗产偿还。
(三)继承人若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是允许的。
(四)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剩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10-08 16:2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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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以去世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自愿多还,法律不干涉。

3.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4.无继承遗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先支付丧葬费用、清偿债务,剩余归国家或集体。

2025-10-08 15:48: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人有配偶,该笔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其配偶追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你也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债务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序言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故此,各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让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2.1A公司承诺并保证:第三条违约责任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第四条生效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第五条适用法律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六条其他规定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A公司(公章)B公司(公章)C厂(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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