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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愿放弃孩子探视权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探视权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是法定权利,更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体现着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法律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放弃探视权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损害子女利益。
为保障探视权合理行使,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当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时,应与对方友好协商,灵活调整探视时间和方式;二是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请求变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和子女利益。
2025-10-08 1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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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视权具有法定性,它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或放弃。
(2)约定放弃探视权有违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强调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探视权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放弃该权利可能破坏子女正常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
(3)这种约定可能损害子女利益。子女需要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父母的陪伴和关爱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不可或缺。若一方放弃探视权,可能使子女缺失一方的关怀。
(4)当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可以与对方协商调整探视安排,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请求变更。
提醒:
离婚时不要轻易约定放弃探视权,若遇到探视权行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意见以合法解决。
2025-10-08 18:1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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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已签订放弃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明确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重新达成合理的探视协议。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自己的探视权,并确定具体的探视安排。
(三)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感受,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08 18: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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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约定自愿放弃孩子探视权无效。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权利,也是保障孩子成长的重要方式,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要协助。放弃探视权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损害孩子利益。
3.若无法行使探视权,应合法解决,比如协商调整或向法院请求变更,不能用约定放弃法定探视权。
2025-10-08 17: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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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自愿放弃孩子探视权的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按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若以约定方式放弃探视权,既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损害子女利益。若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与对方协商调整探视时间和方式,或者向法院请求变更。所以,不能以约定方式放弃法定的探视权。若遇到探视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8 17:3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