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重组中债权人不同意转让债权应分情况处理。若破产企业与第三方达成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可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
2.若为破产管理人在重组方案中安排的债权转让,债权人不同意可在债权人会议表达异议。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程序合法,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同意的债权人也需遵守。
3.若债权转让方案未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需调整方案。
4.若债权人认为方案损害自身利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转让安排。
建议债权人在遇到债权转让问题时,及时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若权益受损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破产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合理制定和调整债权转让方案。
法律分析:
(1)若破产企业与第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未经债权人同意,此转让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债权人依旧能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这保障了债权人在未同意情况下的权益,使其债权主张对象明确。
(2)当破产管理人在重组方案中安排债权转让,债权人不同意时可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异议。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程序合法,即便不同意的债权人也需遵守;若未通过,管理人则要调整方案。这体现了集体决策机制,保证方案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3)若债权人认为方案损害自身利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转让安排,为债权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提醒:
债权人面对债权转让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若认为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转让是破产企业与第三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直接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此转让对债权人不生效。
(二)若为破产管理人在重组方案中安排的债权转让,债权人不同意,可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异议。
(三)若债权转让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符合法定程序,不同意的债权人也需遵守;若未通过,管理人需调整方案。
(四)若债权人认为方案损害自身利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转让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重组中债权人不同意转让债权,分情况处理:
破产企业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无效,债权人仍可向破产企业追债。
破产管理人安排转让,债权人不同意可在会议提异议。方案表决通过且程序合法,全体债权人都要遵守;未通过则管理人需调整。
债权人认为方案损自身利益,可起诉请求撤销转让安排。
结论:
破产重组中债权人不同意转让债权分情况处理,企业自行转让未经同意对债权人无效;管理人安排转让,债权人可在会议表达异议,方案通过则全体遵守,未通过需调整,认为方案损利益可起诉撤销。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破产企业与第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却未经债权人同意时,此转让不约束债权人,债权人有权继续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而破产管理人在重组方案里安排债权转让,债权人不同意可在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若方案经会议表决通过且程序合法,全体债权人都要遵守;若未通过,管理人就得调整方案。要是债权人觉得方案损害自身利益,可向法院起诉撤销转让安排。如果您在破产重组债权转让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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