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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骆* 甘肃-嘉峪关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0.08 09:01:44 322人阅读

破产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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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诉讼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主要办事机构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方面,基层法院管县、县级市或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中级法院管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
2.建议如下:
-当事人要准确确定债务人住所地或登记机关级别,以便向正确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应明确自身管辖范围,遇到管辖争议及时沟通协调,上级法院合理运用提审和交办权力,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025-10-08 13: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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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以债务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若存在主要办事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若没有,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地域上的管辖归属,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地区进行审理。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级别更高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这种划分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级别和案件性质,保障不同复杂程度的破产案件能得到恰当处理。
(3)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可审理下级法院案件,也可将自身案件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若认为需上级审理,可报请处理,增加了管辖的灵活性。

提醒:当事人在提起破产诉讼时,要准确判断地域和级别管辖,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案件受理。若对管辖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2:1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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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地域管辖:先明确债务人住所地,若有主要办事机构,由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主要办事机构,就由债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级别管辖:查看公司登记机关,若由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由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情况处理:若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若觉得自己管辖的案件需上级法院审理,可报请上级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5-10-08 10: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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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也就是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没有主要办事机构,就由注册地法院管。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县、县级市或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中级法院管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还有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

3.管辖权调整:上级法院能审下级案,也可把自己的案子交下级审;下级认为需上级审的,可报请上级。

2025-10-08 10:1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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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案件诉讼管辖分地域和级别管辖。地域上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主要办事机构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级别上基层法院管县、县级市或区登记公司破产案,中级法院管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公司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企业破产案,且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转移规定。
法律解析:
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地域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为依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关键判断点,若没有则以注册地为准,这样能明确管辖法院。级别管辖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级别划分,基层和中级法院分工明确,同时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转移,使管辖更具灵活性。在实际遇到破产案件管辖相关问题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若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8 09:20:04 回复

企业破产呈现法律关系多样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等特点,易产生大量的破产衍生诉讼,如对外追收债权诉讼、破产撤销权、抵销权诉讼、取回权及别除权诉讼以及劳动债权诉讼等。单单对外追收债权,一般的破产企业就涉及数百笔,由于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债偿意愿缺失,管理人追讨措施有限,引起破产衍生诉讼。????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作为《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出现的新典型案件,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明确和规定,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衍生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按此规定中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破产衍生诉讼也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但由于绝大部分破产衍生诉讼属于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若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明显不利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前,破产衍生诉讼的处理均按法释[2002]23号的规定实行一裁终局,由受理法院直接裁定解决。《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涉及破产衍生诉讼的案件,大多也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原规定“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后边增加了“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内容,无形中增加了破产衍生诉讼的环节。????由于《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为此建议在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强化、明确破产衍生诉讼管辖,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衍生诉讼的管辖问题。除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宜由中院作为管辖法院的以外,一般可指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中级法院办公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鉴于目前新的司法解释没有颁布实施,各省也可就此下发指导性意见予以明确。在具体破产衍生诉讼审理中要体现出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积极运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制度和完善的支付令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等便捷有效的裁决处理方式,尽早化解纠纷以上是对破产企业衍生诉讼管辖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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