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结束且财产分配完毕后,未清偿债权通常不再清偿,但有特殊情况可追偿。一是若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像破产人隐匿、转移或无偿转让财产被追回的部分。二是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需对未清偿债权依法担责,债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留意破产人财产状况,若发现有可分配的其他财产,及时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2.对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
3.行使追偿权时,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防止因超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破产清算结束且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不过存在特殊的追偿情形。其一,若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像破产人隐匿、转移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被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其二,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需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他们主张权利。
(3)债权人行使追偿权务必及时,不然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提醒:
债权人追偿要留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线索,然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二)对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向其主张对未受清偿债权的清偿责任,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
(三)债权人需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在法定时效内积极行使追偿权,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无法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1.破产清算结束且财产分配完毕后,未清偿债权通常不再清偿。
2.有两种特殊情况可追偿:发现破产人有应分配的其他财产,如隐匿、转移等行为被追回的财产,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对未清偿债权仍需担责,可向其主张权利。
3.债权人追偿要及时,防止超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
结论:
破产清算结束且财产分配完毕后,一般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但存在可追偿的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通常破产清算完成且财产分配结束,未清偿债权不再处理。不过有两种特殊情形可追偿。其一,若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像因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被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其二,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清偿债权仍要依法承担责任,债权人能向其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追偿权,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若您在破产债权追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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