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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侯** 河南-信阳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07 14:02:14 370人阅读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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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可参考以下内容。

有书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确定。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主要权利义务,可认定劳动关系延续。

无书面合同的,依据规定,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属单位业务一部分,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凭证等可作证明。入职以实际劳动日起算,离职以办妥手续、停止劳动为准。有争议可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证据判断。

2025-10-07 2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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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合同按合同约定,到期后继续履行可认定延续;无书面合同按相关规定,结合主体资格、劳动管理等认定,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由法院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认有明确规则。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它是确定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依据,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权利义务,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遵循实际履行原则来看,会认定劳动关系延续。无书面合同时,需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与报酬支付、劳动与单位业务的关联性等因素。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和离职时间也有相应的起算标准。若双方对存续时间有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会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方面遇到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和法律帮助。

2025-10-07 20:2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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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合同和无书面合同两种情况。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确定,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主要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延续。

无书面合同的,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等可作为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算,离职时间以办妥离职手续、停止提供劳动等为准。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2.劳动者要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3.双方对存续时间有争议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积极提供证据。

2025-10-07 19:0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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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起始与终止时间来判定。要是合同到期后,双方依旧继续履行主要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
(2)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时,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材料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入职时间通常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离职时间则以办妥离职手续、停止提供劳动等时间为准。
(3)若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存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

提醒:
确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案情认定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7: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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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书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合同到期双方继续履行主要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延续。
(二)无书面合同,需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些条件,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等可作为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算,离职时间以办妥离职手续、停止提供劳动等时间为准。
(三)双方对存续时间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证据判断。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25-10-07 15:58: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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