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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撤销有哪些情形

邱** 陕西-安康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7 13:48:33 381人阅读

债权转让合同撤销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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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源于当事人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产生认识错误。
(2)若一方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撤销权,像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瑕疵就属于此类。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能撤销合同。
(4)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撤销合同。

提醒:债权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6: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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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明自己因过错对合同内容认识错误的证据,如相关聊天记录、邮件等,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遇到一方欺诈,受欺诈方需收集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瑕疵等欺诈行为的证据,如转让方的不实陈述记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受欺诈方要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后申请撤销。
(四)被胁迫订立合同,受胁迫方应尽快收集胁迫的证据,如威胁的短信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五)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收集能证明对方利用自己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证据,申请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0-07 16: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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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在以下情形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签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的,误解方可请求撤销。

2.一方欺诈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合同,像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瑕疵,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3.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知道,受欺诈方可以撤销合同。

4.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签合同,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判断能力等,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2025-10-07 16:0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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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债权转让合同在基于重大误解订立、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可撤销。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时,误解方有撤销权。若一方以欺诈手段,像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瑕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也能撤销合同。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订立合同,受胁迫方同样有权撤销。此外,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使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也可撤销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中遇到上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如何保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07 15:5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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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在多种情形下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当事人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认识错误而订立,误解方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像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瑕疵,受欺诈方有权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晓或应知晓该行为时,受欺诈方也能撤销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为避免此类可撤销情形发生,债权转让双方应在订立合同前充分沟通,了解合同各项条款,转让方应如实披露债权情况。若发现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7 15:28:32 回复

当其以合理对价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第三人主观上非善意,是否属于法条规定的“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情形,那么也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外的问题,也应包括无形的债权,对该条款不宜作扩大理解和随意解释。退一步讲,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时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对价转让财产,未将支付对价与否作为判断债务人是“无偿转让”还是“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标准,而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具体约定为判断标准,不应以第三人是否支付对价作为债务人是“无偿转让”还是“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判断标准,如果李某与其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合理,但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不应仅以此为由撤销李某与其父的房产转让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转让”,从保护善意第三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支付对价或未付清对价,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的请求权,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文义内容来看,故不能禁止债权人以合理对价转让财产首先,且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的途径仍可获得权利救济,当张某提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其次。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本案中,假如债务人以合理对价转让财产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的是债务人“无偿转让”和“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责任财产并不会减少,符合市场行情,但这种“未支付对价”系合同履行的问题,不能片面理解为限制债务人的一切市场交易行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既应包括有体物,李某之父虽尚未支付对价,债权人可通过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的协议无效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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