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这是法律保障的权利与义务。
(2)要中止对方探望权,需出现法定情形,如探望权人有暴力倾向、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3)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现上述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对方探望权,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4)当中止事由消失,法院会根据申请恢复探望权。随意剥夺对方探望权,可能导致对方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若发现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可擅自剥夺其探望权,以免引发法律风险,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如暴力倾向、严重传染性疾病、虐待子女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对方探望权。
(二)在法院审理期间,要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行为对孩子的不利影响。
(三)当中止事由消失后,若对方申请恢复探望权,应根据实际情况理性对待。
(四)不能随意剥夺对方探望权,避免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要协助。
2.若想中止对方探望权,需有法定情形,如对方有暴力倾向、患重病、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3.出现法定情形,直接抚养方可起诉中止对方探望权,法院会审理判决。
4.中止事由消失,可申请恢复探望权,随意剥夺对方探望权,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结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只有在法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下才可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不能随意剥夺。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者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若出现如探望权人有暴力倾向、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诉讼请求中止对方探望权,法院会依规审理判决。当中止事由消除,法院会依申请恢复其探望权。随意剥夺对方探望权,可能引发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若在探望权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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