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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马** 云南-大理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7 11:39:13 443人阅读

哪些情况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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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进行债权转让,要先确认债权性质,避免转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等具有人身属性且与特定债权人紧密相连的债权。
(二)查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若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就不要进行转让,除非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
(三)了解法律规定,不转让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
(四)转让债权时及时通知债务人,保证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五)转让行为要避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5-10-07 15: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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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况如下:
一是债权性质决定不可转让,像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因其有人身属性,与债权人关系紧密,无法转让。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若债权债务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禁止,债权人转让就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另外,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转让效力,但恶意串通等情况会被认定无效。

2025-10-07 15:1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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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债权转让在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况下无效,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转让本身效力,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也会认定无效。
法律解析:债权转让并非都能顺利进行。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等因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债权人紧密相连,无法转让。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再转让通常无效,但善意第三人不受此限。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行为本身并非无效。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转让行为会被认定无效。如果遇到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不确定自己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7 14:0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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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多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像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因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债权人紧密相连不能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明确约定后,债权人再转让无效,不过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被法律禁止转让。另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转让行为本身并非无效,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转让也无效。

为避免债权转让无效,当事人在转让债权前应仔细审查债权性质,查看是否有禁止转让的约定,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时及时通知债务人,且保证转让行为合法、无恶意串通等违法情形。

2025-10-07 12:4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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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转让有几种无效情况。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等因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因其人身属性与特定债权人紧密相连。
(2)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则无效,不过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禁止转让。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转让行为本身并非无效。
(5)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会被认定无效。

提醒:进行债权转让时,要先确认债权性质、查看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规范通知债务人。不同债权转让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2:49:33 回复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过上面关于无独债权转让中的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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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2 17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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