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分不同情况。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会结合欺诈金额、投资者损失等情节综合考量。
2.解决措施与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票发行的审核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欺诈发行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投资者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违法主体,加大处罚执行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法律分析:
(1)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存在不同情况。当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违法者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并处或单处罚金。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量刑会结合欺诈金额、投资者损失等情节综合考量。
提醒:欺诈发行股票是严重违法行为,涉及主体众多,不同情况量刑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一)个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能单处或并处罚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时会结合欺诈金额、投资者损失等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2.控股股东等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会考量欺诈金额、投资者损失等情节。
结论: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分档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个人、控股股东等和单位犯罪有不同刑罚。
法律解析: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量刑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两档。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实施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欺诈金额、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等情节。如果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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