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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处理

王* 黑龙江-佳木斯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07 02:07:58 403人阅读

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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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时致人重伤二级,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是按故意伤害罪定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二级是量刑重要参考。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种情节,如手段、动机等,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积极赔偿获谅解或从轻,手段残忍或从重。

2025-10-07 0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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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二级,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是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考量。
法律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二级,定罪会发生转变,不再按寻衅滋事罪处理,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二级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犯罪手段、动机,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或减轻情节,还有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况。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形可能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而手段特别残忍等则可能导致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7 0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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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二级,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依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二级是量刑重要考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犯罪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努力取得谅解,也有助于从轻量刑。
2.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全面审查各种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对于手段特别残忍等恶劣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从轻情节的,要给予适当从轻处理。
3.被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合理赔偿。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

2025-10-07 06:0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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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二级,法律规定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是因为致人重伤的行为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故意伤害罪更能准确评价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二级是重要量刑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从轻处罚;手段特别残忍等恶劣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

提醒:
在涉及此类案件时,积极争取从轻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2025-10-07 05: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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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方面,若在寻衅滋事致他人重伤二级的案件中,应积极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尽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
(三)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以争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10-07 04:01:3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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