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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任** 天津-红桥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06 16:22:54 442人阅读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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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此协议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2)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且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要参照市场价格。
(3)预售商品房因未建成,实现抵押权时要考虑房屋建设进度。已建成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一般抵押物处理;未建成的,需与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协调,保障各方权益和抵押权实现。

提醒: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情况复杂,不同建设进度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22: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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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商,选择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时,要参照市场价格。
(三)对于预售商品房,若已建成并办理产权登记,按一般抵押物实现方式处理;若未建成,要与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协调,保障各方权益和抵押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5-10-06 21:0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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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人可和抵押人协商,用抵押的预售商品房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若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要参照市场价格。

3.预售商品房未建成,实现抵押权要考虑建设进度。建成并办产权登记,按一般抵押物处理;未建成,需和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协调,保障各方权益和抵押权实现。

2025-10-06 20: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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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达不成协议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实现时要考虑房屋建设进度,已建成并办产权登记按一般方式处理,未建成需多方协调。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进行协议处理,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若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且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需参照市场价格。由于预售商品房的特殊性,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依据房屋建设进度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已建成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一般抵押物处理,未建成的则涉及与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协调。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权能够顺利实现。如果您在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6 18: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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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若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且折价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2.由于预售商品房未建成的特殊性,实现抵押权要考虑房屋建设进度。房屋建成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一般抵押物方式处理;未建成的,需与开发商、施工方等多方协调,保障各方权益及抵押权实现。
3.建议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签订协议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协议被撤销风险。对于未建成房屋,提前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制定合理解决方案,确保抵押权顺利实现。同时,密切关注房屋建设进度,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6 18:10:05 回复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一)对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根据民法原理及《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应包括预售商品房及其附属物、从物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的门窗、电梯、楼梯等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从物,如杂物间,随同主物一起列入抵押范围。但在预售商品房范围内新增加的房屋及预售商品房的天然孳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之列。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建筑物的关联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如果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处于划拨土地,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之列,并且无论该商品房是否处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的地下采矿权不属于抵押范围。(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所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它包括银行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预售人之间、预售人与银行之间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贷款的义务,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对作为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还本付息的义务,预售人负有按约定交付预售商品房及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购房人只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所以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由预售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似乎加重了预售人的责任,但却是合理的。因为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基本由开发商所控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未参与工程与任何一个过程,所以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毁损由预售人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其尽职尽责,使抵押合同的实现获得一定的保障。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预售人应按规定为预购人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预购人收执。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须重新与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预售人不得将已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再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以及实施其他损害预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迟延交货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人说明。(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后,只要主债务未得到清偿,无论抵押物位于何处,流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物的新所有人,这就是预售商品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其理论依据是物权优于债权,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所以房屋抵押权优于房屋交付请求权。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以尚未竣工的房产为标的物,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对预售标的物享有的是一种债权。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为保障买受人对预售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而设置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实际是一种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具有警示作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未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而将预售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买受人就只享有合同上的债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买受人对预售房屋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即使买受人取得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商品房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已为买受人所有房屋也将作为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使优先受偿权。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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