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不能仅依据医疗非技术过错就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是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医院管理疏漏、医护人员态度问题等非技术过错,不一定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因素。
(2)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特殊体质等因素也可能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医院通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
(3)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着重考量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当医疗非技术过错是损害结果的直接且唯一原因时,医方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若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医方按过错参与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涵盖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提醒:
医疗纠纷中责任判定复杂,不同案情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医院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减少管理疏漏,规范医护人员行为,提升服务态度,从源头上降低非技术过错发生概率。
(二)患者要及时与医护人员沟通自身疾病情况和特殊体质等信息,配合医院治疗。
(三)双方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医疗鉴定确定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责任判定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条件,体现了根据过错来判定责任的原则,与上述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和过错参与度来确定责任的内容相契合。
1.医疗非技术过错不必然担全责。确定医疗损害责任,要综合看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即便有非技术过错,像管理疏漏、态度问题,若患者自身因素也有影响,医院通常不全责。
2.法院判责看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若非技术过错是损害唯一原因,医方可能全担责;若与其他因素共致损害,医方按过错参与度担责,分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
结论:
医疗非技术过错不一定使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责任承担需看其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法律解析: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时,要全面考量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即便存在医院管理疏漏、医护人员态度问题等非技术过错,若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特殊体质等因素也作用于损害结果,医院通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定责任依据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若医疗非技术过错是损害结果的直接且唯一原因,医方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若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医方按过错参与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如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遇到医疗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医疗非技术过错不必然使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责任要综合考量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当存在非技术过错,像医院管理疏漏、医护人员态度问题等情况,若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特殊体质等因素也对损害结果有作用,医院通常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定责任会根据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若医疗非技术过错是损害结果的直接且唯一原因,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若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医方按过错参与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如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为合理界定责任,医院应加强管理,减少非技术过错;司法机关应严谨审查各因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患者也需正确认识自身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是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认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院方或者患者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交由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三种情况: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起诉之后法院要求鉴定的,法院委托机构鉴定。 受理部门: (一)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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