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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事故分别承担主责如何赔偿

仰** 河南-平顶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0.06 14:11:06 468人阅读

三方事故分别承担主责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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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事故都负主责时,赔偿处理如下:
先确定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具体情形以合理比例确定责任,如3:3:4。
交强险先赔,财产损失限2000元,医疗费用限1.8万,死亡伤残限18万。
超出交强险部分,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按比例赔,没商业险则责任人自担。

2025-10-06 1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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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三方事故中各方都承担主责,先确定各方损失,按合理比例如3:3:4确定责任,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无商业险则责任人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交通法规,在三方事故且各方均为主责的情况下,需先明确各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后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合理的责任比例,像3:3:4这种较为平均的比例是常见的。交强险会在规定限额内对损失进行先行赔付,其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若有商业险,由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若没有商业险,就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三方事故中,各方损失会按照既定责任比例由其他方分担。如果您在类似三方事故赔偿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6 17:2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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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事故中各方都承担主责时,赔偿处理需先确定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再依据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若三方都为主责,一般按较为平均的比例如3:3:4等合理比例确定责任。
2.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有商业险的由各方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没有商业险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发生三方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员确定损失和责任比例。各方要积极配合调查和理赔流程,保留好相关票据和证据。若对责任比例划分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06 16:2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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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三方事故中各方都承担主责时,赔偿处理需先明确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这是赔偿的基础。
(2)责任比例分担是关键,在三方都为主责的情况下,会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合理比例,如3:3:4。
(3)交强险在赔偿中优先发挥作用,有明确的责任限额,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
(4)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没有商业险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醒:
三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可能存在争议,建议保留事故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赔偿处理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06 15: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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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三方事故赔偿,第一步要明确三方的损失情况,涵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依据具体情形确定合理的责任比例,若三方都为主责,常按较为平均的比例如3:3:4等来划分。
(三)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先进行赔偿,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
(四)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有商业险的由各方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没有商业险则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10-06 15:15:11 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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