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时,会要求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先行缴纳鉴定费。这是行政程序介入下的缴费安排,目的是保障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需在协商一致并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按协商确定的比例预缴鉴定费。这体现了双方共同参与、共同承担前期费用的原则。
(3)鉴定结果决定最终费用承担。若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若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
提醒:
缴费环节需明确鉴定发起主体,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同情况缴费方式和承担主体不同,建议遇到复杂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卫生行政部门会要求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先缴纳鉴定费,涉及此情况的主体要及时按要求缴费。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时,双方在协商一致并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按协商确定的比例预缴鉴定费,双方需提前协商好缴费比例并及时预缴。
(三)鉴定结果出来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相关方要按结果承担费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会让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先缴纳鉴定费。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医学会鉴定后,按协商比例预缴鉴定费。
3.鉴定结果决定费用承担:属于医疗事故,费用由医疗机构付;不属于,由申请处理一方支付。
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缴费依发起主体不同有不同方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时由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则按协商比例预缴;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属则由申请处理一方支付。
法律解析: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缴费规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时,让一方先行缴纳是为推动鉴定流程开展。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按协商比例预缴,尊重了双方意愿。鉴定结果出来后,若属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承担费用,这体现了其过错责任;若不属,由申请方支付,避免随意启动鉴定程序。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鉴定工作顺利进行,也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如果在医疗事故鉴定缴费等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缴费根据鉴定发起主体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时,会要求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先缴纳鉴定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需在协商一致并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按协商比例预缴。鉴定结果若为医疗事故,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若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提出处理申请方支付。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卫生行政部门在移交鉴定时,应明确告知缴费主体及金额等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缴费纠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缴费比例,保障双方权益。
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缴费工作,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患者若无力承担鉴定费用,可考虑申请医疗救助或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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