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减免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未受清偿剩余债权,若无特别规定债权人不得再主张,这保障了重整后债务人的权益,使其能摆脱部分债务负担重新发展。
2.若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裁定终止并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仍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时保护债权人权益。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债务人应严格遵守重整计划,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导致破产宣告。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要充分评估风险,关注债务人执行情况。管理人应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请求法院处理,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法律分析:
(1)当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未受清偿的剩余债权,若无特别规定,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这保障了债务人重整后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2)若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其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这既考虑到了债权人已获清偿的权益,也对债务人不履行重整计划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约束。
提醒: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要谨慎作出债权调整承诺,债务人应尽力执行重整计划,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一)当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可依据规定不再承担已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也需遵循重整计划,除非有特殊规定,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未受清偿的剩余债权。债务人应做好相关财务记录和档案留存,以证明债务减免情况。
(二)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法院裁定情况,保留好因执行重整计划已受清偿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1.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清偿。未受清偿的剩余债权,除非计划另有规定,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
2.若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其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里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已获清偿仍有效,未清偿部分算破产债权。
结论: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清偿,未受清偿剩余债权除非计划另有规定,债权人不得再主张;若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部分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重整旨在挽救企业,使其恢复经营能力。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意味着企业按计划完成债务调整等事项,所以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就剩余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这维护了重整计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而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法院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此前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获清偿有效,未清偿部分转为破产债权,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按规定受偿。如果您在破产重整相关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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