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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受伤,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类情况下,默认教育机构有责任,除非其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学生的人身损害负责。
(3)当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第三人侵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
家长要关注孩子在校安全情况。教育机构应做好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善担责。不同受伤情况责任判定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06 15: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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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教育机构受伤,家长可要求教育机构自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其无法证明,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需收集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以此要求其担责。
(三)当孩子受第三人侵害,应先找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担责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10-06 14:4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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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担过错推定责任。若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担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
3.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第三人侵害,第三人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没尽管理职责,担相应补充责任,还能向第三人追偿。
2025-10-06 13:5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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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校受伤责任归属分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第三人侵害,由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因他们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弱,所以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若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担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认知能力,教育机构仅在有过错时才担责。当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应担责,教育机构若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遇到在校受伤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13:0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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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受伤责任归属的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受伤,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担责,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弱,需教育机构更多照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担责,因其已有一定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3.若学生受第三人侵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则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同时,及时处理校园安全问题,遇到学生受伤及时救助并保留证据。
2025-10-06 11:54: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