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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刘** 贵州-毕节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6 06:46:05 434人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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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举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要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也就是证明曾在该机构就医,且身体或精神因医疗行为受损。

2.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若医疗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需自证无过错。

3.医疗产品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可向多方索赔,医疗机构、生产者等要证明医疗产品无缺陷。

2025-10-06 14: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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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要对医疗关系和受损害事实举证;医疗机构在特定三种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证明自身无过错;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有多种索赔对象,医疗机构、生产者等需证明医疗产品无缺陷。
法律解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有初步的举证义务,需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也就是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要证明因医疗行为身体或精神受到了损害。而当医疗机构出现违反法律等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况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方面,患者有更多的索赔途径,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能向医疗机构索赔,此时医疗机构、生产者等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如果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13: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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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合理原则。患者要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受损害事实举证,需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及因医疗行为身体或精神受损。
2.医疗机构在特定三种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包括违反相关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此时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3.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里,患者可向多方请求赔偿,医疗机构、生产者等需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患者就医时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如病历、缴费记录等,以便证明医疗关系和损害事实。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对于医疗产品相关方,需加强产品质量把控和管理,确保能有效证明产品无缺陷。

2025-10-06 11:2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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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也就是要证实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还需证明受损害事实,即身体或精神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
(2)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又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就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身无过错。
(3)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有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能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医疗机构、生产者等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提醒:
医疗纠纷举证复杂,不同案情举证重点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应对。

2025-10-06 09:4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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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要保留好挂号凭证、病历等材料,以此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同时收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证明自身身体或精神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
(二)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情况:若医疗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患者可要求其证明自身无过错。
(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患者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可自由选择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相关机构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10-06 07:41: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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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12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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