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病愈或非工伤康复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与单位新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2.医疗补助费至少为六个月工资。重病者增加部分不少于补助的50%,绝症者不少于100%。
3.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月工资超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
结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重病、绝症有相应增加部分,工资计算有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医疗补助费是法定责任。医疗补助费的基本标准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病情为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若为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若劳动者月工资过高,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或者对医疗补助费的计算等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帮助。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医疗补助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还会相应增加,且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若劳动者月工资过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合理限制了补偿上限。
3.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计算医疗补助费并支付给劳动者,避免劳动纠纷。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在遇到此类情况时,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1)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使其在特殊时期能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有明确规定,最低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情况,还有额外增加部分,体现了对病情严重劳动者的特殊照顾。
(3)工资计算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劳动者月工资过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自身病情及医疗期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同病情对应的医疗补助费计算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当劳动者出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此时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有相应标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若劳动者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四)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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