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力。若破产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对方或未答复催告,将视为解除合同。若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应履行且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则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破产管理人应及时行使权力,在规定时间内明确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避免因未及时通知或答复而被视为解除合同。
2.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应按对方要求及时提供担保,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3.对方当事人在合同被解除后,应及时申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力,且要通知对方。这保障了破产程序中合同处理的灵活性。
(2)若在法定期限内,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对方或未答复催告,合同视为解除。这种规定促使管理人及时处理合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3)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需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保障对方在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利益。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合同同样视为解除。
(4)合同解除后,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这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提醒:破产程序中合同处理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收到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要给予答复,避免因逾期未通知或未答复而被视为解除合同。
(二)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要考虑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及时提供担保,否则会被视为解除合同。
(三)合同被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可将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破产管理人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并通知对方。
2.若破产管理人在受理申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
3.若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应履行,且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合同视为解除。
4.合同解除后,对方因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结论: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时对方有权要求担保,解除合同后对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破产债权申报。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都未履行完的合同时有自主决定权。若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就会被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需配合履行,同时对方有权利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同样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若在实际中遇到类似破产合同处理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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