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县(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且需鉴定时,可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进行。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处理申请,若需鉴定,会交给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
结论: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患协商鉴定可共同书面委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可交由其组织鉴定。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承担着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组织工作。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即可。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处理申请,认为需要鉴定的,同样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主体和不同情况下的鉴定启动方式,保障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序进行。如果大家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在不同情形下会启动该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可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争议申请,认为需鉴定的,也会交由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
为保障鉴定顺利开展,医患双方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确保鉴定公平公正。医学会需提升鉴定人员专业素养,保证鉴定结果科学准确。
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由特定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即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这明确了鉴定的主体范围,保障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且需鉴定时,要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这种共同委托的方式保证了双方的参与和认可。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若判断需要鉴定,会将其交由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这体现了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监管和引导作用。
提醒:
医患双方在委托鉴定时,要确保书面委托的内容完整准确。不同医疗事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医患双方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应共同以书面形式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要确保书面委托内容完整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当事人处理申请,认为需要鉴定时,会将其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医疗机构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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