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未清偿债权一般不再清偿。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
但当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法院会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则作为破产债权。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确保债务人严格履行;二是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充分评估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偿债方案的可行性;三是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当出现债务人可能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的迹象时,及时采取措施。
法律分析:
(1)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一般遵循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该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让债务人在重整成功后能够摆脱部分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经营。
(2)若出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法院会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清偿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后续破产程序。
提醒: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遇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债务人应尽力履行重整计划,避免被宣告破产带来更不利后果。
(一)若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债权人应接受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的结果,因为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当出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破产重整执行完后,未清偿债权一般不再偿还。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约束,计划执行完,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还。
2、若债务人不执行或无法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可终止计划执行并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在计划里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已获清偿仍有效,未清偿部分算破产债权。
结论: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一般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但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宣告破产时,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解析: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这体现了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和确定性。然而,若出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法院会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部分有效,未受清偿部分变为破产债权。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破产重整相关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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