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将其列为被告。
(4)若股东依法履行出资等义务,不存在需担责情形,债权人不能随意将股东列为被告。
提醒:债权人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需担责情形,才能将股东列为被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收集股东出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若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要收集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如公司财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需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相关证据,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等义务,无需担责情形,债权人不应随意将股东列为被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把公司股东列为被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列其为被告。
4.股东依法履行义务,无上述担责情形,债权人不可随意列其为被告。
结论:债权人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利益时,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股东无上述情形则不可随意列为被告。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现这些情况时,债权人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而若股东依法履行了出资等义务,不存在需担责的情形,债权人就不能随意将其列为被告。如果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确定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在无需担责情形时则不能随意为之。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滥用相关权利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债权人要注意收集股东存在上述需担责情形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等义务,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身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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