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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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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租赁合同违约且拒绝撤离,应如何处理

宋** 新疆-喀什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03 07:25:57 398人阅读

租户租赁合同违约且拒绝撤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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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查看租赁合同,明确租户违约情况和应承担的责任。接着书面通知租户违约事实,要求担责并限期搬离,留存通知凭证。
2.若租户到期未搬,可找第三方调解机构帮忙,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3.调解不成,收集租赁合同、违约通知、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租户搬离、支付违约金和超期占用费。
4.胜诉后租户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03 12: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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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户租赁合同违约且拒绝撤离,可按查看合同、书面通知、第三方调解、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租户违约且拒绝撤离,房东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首先查看合同能明确违约情形和责任,书面通知是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凭证。第三方调解为解决纠纷提供途径,若调解不成,收集证据起诉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租户搬离并支付费用。拿到胜诉判决后,若租户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3 11:0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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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租赁合同违约且拒绝撤离,可按合理步骤妥善处理。
1.先查看租赁合同,明确租户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租户,告知其违约事实,要求按约定担责并限期搬离,同时保留通知凭证。这是基于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操作。
2.若租户未在期限内搬离,可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推动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这种方式较为温和,能避免矛盾激化。
3.若调解失败,收集租赁合同、违约通知、租金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租户搬离、支付违约金及超期占用费。
4.拿到胜诉判决后,若租户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其搬离。

2025-10-03 10:3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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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看合同是处理租户违约的基础。明确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能为后续行动提供依据,书面通知并保留凭证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2)第三方调解是一种温和的解决方式。它能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以相对友好的方式达成解决方案,节省时间和精力。
(3)诉讼是在调解无果后的有力手段。收集充分证据向法院起诉,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要求租户承担相应责任。
(4)申请强制执行是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关键。当租户不履行判决时,借助法院强制力使其搬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醒:
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操作,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09: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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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租户租赁合同违约且拒绝撤离时,先仔细查看租赁合同,明确租户违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接着书面通知对方违约事实,并要求按约担责和限期搬离,同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凭证。

(二)若租户未在期限内搬离,可找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三)若调解没有效果,收集租赁合同、违约通知、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租户搬离房屋、支付违约金和超期占用费。

(四)拿到胜诉判决后,若租户仍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其搬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025-10-03 08:20:56 回复

  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意味着出租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最便捷的手段。但是,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坚持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该项权利也是承租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13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体到上述问题,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绝搬迁的,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而且出租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害,故上述之情形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出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占用人)搬出占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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