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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律师提供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缓刑模板给我

江** 广东-东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31 07:32:23 9人阅读

我表哥捅伤了人,现在我要为他进行辩护,争取缓刑,请求律师提供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缓刑模板给我,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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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补充)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苟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了相关诉讼活动,现就该案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1、同意公诉人对被告建议在基准刑3-4年的基础上进行处罚、适用缓刑;
2、针对被害人监护人提出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伤残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苟#故意伤害完全应当按上述规定量刑”。本人认为上述条款与本案案情不符,不应适用。
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系邻里纠纷导致,并且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再加上被告人饮酒过多,在醉酒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行为应认定为一般故意犯罪,不应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犯罪。
所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表现在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前,具有致他人身体伤残的主观故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产生致他人身体伤残的故意或者客观上有行为表现。当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失去反抗能力之后,行为人产生致残甚至死亡的主观故意或者行为表现。具体体现为:
首先是在行为人实施伤害前,具有致人残疾的故意。
其次,行为人是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伤害时间过长,多次,甚至十次以上,包括多人同时和分别对一人或者多人的殴打、烧、烫等,对受害者身体折磨和精神催残;
再次是行为人在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后,受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而行为人又继续使用其他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折磨,如往伤口上撒盐,用烟头烧烫等,以加重受害人生不如死的痛苦程度。
以上三种情形都属于特别残忍。可见本案被告在犯罪行为时,主观上一不不具备致他人残疾的故意,二不具备多次实施加害行为,三不具备受害人在已经丧失抵抗能力后仍然加害。可见被告人并不具备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另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纪要》(1999年10月27日)统一规定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工伤标准”),而不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在“工伤标准”中致残评定为十人级另、三个档次,即十至七级为一般残疾,六至三级为严重残疾,特别严重残疾为二至一级,达到六级经上视为“严重残疾”。该案中受害人鉴定为伤残六级,并不具有“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伤残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构成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
年月日

2018-03-31 07:41: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无罪的情况,我国不少的刑事辩护词都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作出的,这样能帮助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同时也能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要是您不幸遇到了刑事案件,我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刑辩律师,这样能保障您的权益不受伤害,或许还能使您从轻或减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上面是一份刑事辩护被害人过错辩护词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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