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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执行夫妻存续共同财产

谭** 重庆-万州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02 12:26:04 335人阅读

离婚后如何执行夫妻存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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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执行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获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诉讼离婚中法院已判决财产分割,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
1.申请准备:需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2.执行措施:法院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3.保障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建议当事人遇到对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相关义务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025-10-02 18: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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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后执行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时,存在两种情况。若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要先起诉,待获得生效判决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若诉讼离婚中法院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3)法院的执行措施多样,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同时,执行时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需按法定程序进行,准备好完备材料。不同案情执行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2 18: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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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先向法院起诉,待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诉讼离婚中法院已判决财产分割,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三)法院会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且执行中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025-10-02 17:2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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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可起诉,获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诉讼离婚中法院已判决财产分割,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
2.申请时要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
3.法院执行措施有查询、冻结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同时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2025-10-02 15: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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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执行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协议一方不履行需先起诉获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后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申请要准备相关材料向指定法院提出,法院有多种执行措施且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离婚财产执行方面,若双方协议分割财产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通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这是因为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通过法院判决赋予强制力后才能申请执行。而若法院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时,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并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是遵循法定的执行程序。法院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措施,是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如果大家在离婚财产执行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2 14:03:44 回复

对于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2006年10月终止合作。双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定在偿还全部债务后一切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投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投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提讼。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投资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故边某请求予以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汽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妻子张某对其讲明情况,张某表示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经营中所欠的全部债务均由马某自己承担,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最后,在我们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协议。评析意见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可执行张某的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对于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怎样执行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2006年10月终止合作。双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定在偿还全部债务后一切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投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投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提讼。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投资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故边某请求予以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汽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原妻子张某对其讲明情况,张某表示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经营中所欠的全部债务均由马某自己承担,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最后,在我们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协议。评析意见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可执行张某的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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