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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

娄** 北京-怀柔区 咨询 2025.10.02 11:35:06 316人阅读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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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明确自身纳税义务,按时、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而逃税。
(二)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事务的监督,确保依法纳税,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税法教育。
(三)税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逃税。
(四)若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应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相关违法记录的需特别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5-10-02 17: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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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税罪主体特殊,涵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单位犯罪时,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负责人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3.税务人员勾结协助逃税,按共犯论处。
4.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受罚的,一般不追刑责,但五年内有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5-10-02 16:5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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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逃税罪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犯罪有相应处罚,税务人员勾结按共犯论处,符合条件补缴税款等可免刑责。
法律解析: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涵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依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则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成为逃税罪主体,单位犯罪时,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若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逃税,会按逃税罪共犯处理。不过,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逃避缴纳税款刑事处罚记录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除外。若遇到逃税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0-02 15:1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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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涵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依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则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主体。
2.单位犯逃税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逃税的,按逃税罪共犯论处。
3.若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逃避缴纳税款刑事处罚记录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建议: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和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

2025-10-02 14: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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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涵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则是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成为逃税罪主体。单位犯罪时,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3)若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逃税,会按逃税罪共犯论处。
(4)若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提醒: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纳税,避免逃税行为。若有逃税嫌疑,及时补缴税款等可争取不被追究刑责,但多次违法将面临刑事处罚。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02 12:51: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吗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①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资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属于刑法典第93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逃税罪的介绍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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