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纠纷开庭时病历原件的提供需视保管主体而定。若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通常提供复印件即可,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原件用于质证。
(2)若患者自行保管部分病历,开庭时一般要提供原件。这是为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当对方对复印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时,复印件的证明力会受到限制。不过,若有特殊情况,如原件丢失、毁损等,可提供能证明病历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法院会综合判定。
提醒:
医疗纠纷中病历原件提供很关键,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要妥善保管病历。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时,及时准备其他能证明病历真实性的证据,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医疗机构保管病历,患者只需提供复印件,由医疗机构提供原件质证,患者无需担心原件提供问题。
(二)若患者自行保管部分病历,开庭时应提供原件,确保证据符合要求。
(三)若因正当理由如原件丢失、毁损等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能证明病历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争取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医疗纠纷开庭提供病历原件分情况。若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提供复印件即可,医疗机构要提供原件质证;若患者自保管部分病历,开庭通常要提供原件。
2.提供原件是为核实证据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对方对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无佐证,复印件证明力或受限。
3.若原件丢失、毁损等特殊情况,可提供其他能证明病历真实的证据,由法院综合判定。
结论:
医疗纠纷开庭是否提供病历原件要视保管情况而定,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通常提供复印件,患者自行保管的一般提供原件,不提供原件可能影响证明力,特殊情况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解析: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原件的提供规则与保管情况相关。当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时,患者提供复印件即可,医疗机构有责任拿出原件进行质证。若患者自行保管部分病历,开庭就需要提供原件,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若没有合理理由却不提供原件,而对方又对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无其他证据支持,那么复印件的证明力会受到限制。不过,若遇到原件丢失、毁损等特殊情况,可提供能证明病历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定。如果在医疗纠纷中对病历原件提供等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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