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诸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停车位收费等公共区域经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理应归业主。这些收益既可以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该收益,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若协商不成还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若大家在小区公共区域收益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这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理应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而言,小区公共区域如电梯、外墙、公共停车位等产生的经营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业主。这些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若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该收益,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1.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收益。
2.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小区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例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停车位收费等,都属于此类公共区域经营收入。
(2)这些收益用途广泛,既可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来使用,充分保障小区建设和业主权益。
(3)若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该收益,业主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可先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业主需留意小区公共区域收入情况,发现物业违规占有收益应及时维权。不同小区情况有别,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业主可要求物业定期公布公共区域收入及成本扣除情况,保障自身知情权。
(二)成立业主大会或完善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决策。
(三)若发现物业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先与物业协商,要求其返还。
(四)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如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停车位收费等,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所有。这些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该收益,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返还,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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