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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物业费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pub****223 浙江-衢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01 02:35:43 347人阅读

想了解,物业费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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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费债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首先,物业费债权转让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即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物业费债权通常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其次,需要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禁止物业公司转让债权,那么转让行为可能无效。实务中多数物业合同对此没有特别限制。第三,债权转让后,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业主不发生效力。建议:如果遇到物业公司转让债权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文件,核实转让的合法性。若对转让有异议,可要求物业公司说明情况或通过业委会协调处理。

2025-10-01 02: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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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通知债务人。具体操作建议根据合同条款及当地政策进行。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2025-10-01 02:36:12 回复

你好,抵押物的债权转让是否能一起转让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1,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依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继续有效。2、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分割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适用债权单独转让的相关规定。1《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注:以上分析(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二、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担保法》第22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三、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依据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2《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1、通知抵押人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4,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抵押权一并转移事项通知抵押人5。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应根据抵押人与债务人同一与否而定。若债务人同时为抵押人,则在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时,不需特别通知其抵押权移转事宜。但保险起见,在实践中将此事项特别通知债务人为妥。若抵押权人系债务人外第三人,则应将抵押权转移事宜特别通知抵押人,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在未来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依此进行抗辩。注: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2、变更登记依据《担保法》第41条6规定,抵押权设立时应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移转实质上系抵押权人的变更,对此是否需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87条7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依抵押物的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变更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需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6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实为授权性规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权利而非义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仅对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变更有变更登记要求8,据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人的变更4《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5《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应告知抵押人。6《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7《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8《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18条规定: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第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体现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目前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混乱现象,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角度,抵押权移转后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债权受让人较为有利,尤其在同一财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场合9。注:因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无需登记,以上分析(规定)仅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场合,则存在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问题。9《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当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规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债权受让人不须经过变更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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