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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望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可借此与子女联络、了解成长情况和进行情感交流;也是法定的义务,是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途径。
(2)虽然一般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但探望权涉及身份关系和子女利益,与普通权利不同。
(3)若一方声称自愿放弃探望权,这种声明会因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损害子女利益而被判定无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探望的义务。
提醒:
即便签署放弃探望权声明也无法律效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积极行使探望权、履行义务,以免影响子女成长。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9-29 18: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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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探望权性质
要认识到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涉及子女利益和身份关系,不能随意放弃。
(二)保障子女权益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主动履行探望义务,保障子女获得完整的父母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三)拒绝无效声明
若一方声称自愿放弃探望权,该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应告知其仍需履行探望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09-29 18:3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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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和义务,源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从权利看,能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联络交流;从义务讲,可保障子女获父母关爱,助其健康成长。
2.探望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不能随意放弃。放弃可能损害子女权益,使其缺完整父母关爱。
3.即便声称自愿放弃,声明也会因违法和损子女利益而无效,不直接抚养方仍有探望的权利和义务。
2025-09-29 17:1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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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愿放弃探望权不可行,即便声明放弃也会因违反法律原则和损害子女利益而无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权且有义务探望子女。
法律解析: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从权利层面看,它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成长情况和进行情感交流;从义务层面讲,它是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维护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途径。虽然一般权利可以放弃,但探望权涉及身份关系和子女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放弃探望权可能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使其无法得到完整的父母关爱。依据法律,涉及子女利益的事项需优先保障。因此,声称自愿放弃探望权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若遇到探望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9-29 17:1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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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放弃探望权不可行,因其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涉及身份关系和子女利益,放弃声明会因违法和损害子女权益而无效。
2.探望权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从权利看能让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与子女联络、交流,从义务讲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途径。
3.权利虽可放弃,但探望权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放弃可能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使其无法得到完整的父母关爱。
4.解决措施和建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认识到探望子女的重要性,主动履行探望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积极配合,保障对方的探望权,共同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2025-09-29 15:20: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