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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办
复议,要求重新鉴定,需要律师帮你随时联系我,希望能帮你
您好 请问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嘛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通常不能再次申请鉴定。不过若能提供新的医学影像学资料、诊断证明等足以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您好,针对您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是什么(一)鉴定范围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3.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二)鉴定内容1.劳动能力鉴定;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三)鉴定程序1.鉴定申请(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2.鉴定受理(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专家组诊断(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4.委员会鉴定(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签发鉴定结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四)鉴定时间根据被鉴定的人数情况,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五)鉴定要求1.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2.与被鉴定人及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3.诊断、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诊断、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4.诊断、鉴定结论一旦作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公司有权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与前次鉴定采用的是同一鉴定标准,只要不出现人为错误,两次鉴定的结论一般会基本一致。 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工伤职工只能接受,应当以平常心待之。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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