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鉴定中,患方提供的材料是鉴定的基础信息来源。身份证明可确认患方身份,患方陈述材料能清晰呈现患者经历的医疗过程以及争议核心,病历资料复印件则为鉴定提供了实际的医疗依据。
(2)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更为全面和详细。各类病历资料原件能完整展现患者的治疗过程、病情发展以及医护人员的诊疗决策。抢救补记病历体现了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处理。封存物品及检验报告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医疗失误的关键证据。
提醒:
医患双方都要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不同案情所需材料或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患方准备材料
1.准备好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这是确认患者身份的重要依据。
2.撰写患方陈述材料,详细描述整个医疗过程以及双方存在争议的关键问题。
3.收集与医疗事故争议相关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像门诊病历、住院志等。
(二)医疗机构准备材料
1.提供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各类病历资料原件。
2.准备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若有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况,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保存好封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等实物,或提供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的检验报告。
5.准备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分两类:
患方提供:一是身份证明;二是患方陈述材料,说明医疗过程和争议点;三是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像门诊病历、住院志等。
医疗机构提交:一是各类病历资料原件,如病程记录、住院志等;二是抢救急危患者补记的病历原件;三是封存物品实物或其检验报告;四是其他相关材料。
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分医患双方提供部分,患方要提供身份证明、患方陈述材料和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机构要提交多类病历资料原件、实物或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全面、准确的材料以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患方提供的身份证明用于确认身份,陈述材料能清晰表达其对医疗过程的看法和争议焦点,病历资料复印件则是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原件是医疗行为的详细记载,实物或检验报告有助于查明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材料对于准确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备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和指导。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分为患方和医疗机构提供两部分。患方要提供身份证明、阐述医疗过程与争议焦点的陈述材料以及如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机构则需提交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还包括住院志、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等物品实物或其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如下:
1.患方提前准备好各项材料,确保身份证明真实有效,陈述材料条理清晰,病历资料完整。
2.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类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双方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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